交通事故处理|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-车辆盗抢险最多赔多少
“交强险”的全称是“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
强制保险
”(也称“
机动车第三者责任
强制保险
”)。之所以“交强险”被冠以“
强制保险
”的称谓,是因为
在中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的
“机动车”(不包括“解放军”、“武警”部队在编机动车)
都应当按规定投保
“交强险”,这是
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
强制实行的
保险种类。
交强险到底强制的是谁
一、“交强险”的赔偿范围
(一)不属于“交强险”赔偿范围的项目
1、“本车人员”的“人身伤亡”和“财产损失”
2、“被保险人”的“人身伤亡”和“财产损失”
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情形
(二)属于“交强险”赔偿范围的项目
对“第三人”(“本车人员”、“被保险人”以外)造成的“人身伤亡”和“财产损失”,属于“交强险”的赔偿范围。
交强险能赔谁
【注意】
●“
被保险人
”,是指“投保人”及其允许的“合法驾驶人”。
●“
投保人
”,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“交强险”保险合同,并按照合同
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
“所有人”、“管理人”。
●前文的“
人身伤亡
”和“
财产损失
”均为“被保险机动车”造成。
交强险
●“道路”,是指“公路”、“城市道路”和
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
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
,包括“广场”、“公共停车场”等用于
公众通行的场所
。
●“机动车”,是指以“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”,
上道路行驶的
“供人员乘用”或者用于“运送物品”以及进行“工程专项作业”的
轮式车辆
。
●“非机动车”,是指以“人力或者畜力驱动”,
上道路行驶的
“交通工具”,以及
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
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”、“电动自行车”等
交通工具
。
●“交通事故”,是
指车辆在道路上
“因过错”或者“意外”造成的“人身伤亡”或者“财产损失”的
事件
。
(三)“交强险”免责的情形
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
“由受害人故意造成”的,保险公司
不予赔偿
。
交强险不赔偿碰瓷
二、“交强险”的赔偿标准
(一)交通事故责任
根据
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
“所起的作用”以及“过错的严重程度”,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:“全部责任”、“主要责任”、“同等责任”、“次要责任”,或“无责任”。
1、因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”导致道路交通事故
存在过错的这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。
2、因“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”导致道路交通事故
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“发生的作用”以及“过错的严重程度”,需分别承担“主要责任”、“同等责任”和“次要责任”。
3、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“均无过错”
属于交通“意外事故”,各方均“无责任”。
4、一方当事人“故意”造成道路交通事故
其他方“无责任”。
(二)“交强险”的赔偿限额
根据“被保险人”
对交通事故的发生
是否负有责任
,“交强险”的“赔偿限额”有
两种标准,即“有责”和“无责”
两种赔偿限额
标准(
都不是总数限额,而是“
分项
限额”
)
。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(交强险)赔偿限额
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受害人请求“保险人”对
超出
“交强险”
分项限额范围
予以赔偿的
,人民法院
不予支持
。
1、被保险人有责任时
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:
180000 元
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:
18000 元
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:
2000 元
2、
被保险人无责任时
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:
18000 元
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:
1800 元
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:
100 元
【注意】
●死亡伤残赔偿限额(有责or无责)对应的项目:“丧葬费”、“死亡补偿费”、“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”、“残疾赔偿金”、“残疾辅助器具费”、“护理费”、“康复费”、“交通费”、“被扶养人生活费”、“住宿费”、“误工费”,
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
“精神损害抚慰金”。
没有造成伤残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项目能否赔偿
●医疗费用赔偿限额(有责or无责)对应的项目:“医药费”、“诊疗费”、“住院费”、“住院伙食补助费”,
必要的、合理的
“后续治疗费”、“整容费”、“营养费”。
●
“交强险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“
统一的责任限额
”,即“死亡伤残赔偿限额”、“医疗费用赔偿限额”、“财产损失赔偿限额”
仅取决于“有责”或“无责”
,
与责任的大小无关
。
(三)“交强险”的特殊赔付
1、支付抢救费用
肇事车辆参加“交强险”的,如
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
“
抢救费用
”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即“交警部门”)通知保险公司在“责任限额范围内”支付。
【注意】
●“抢救费用”,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
导致人员受伤
时,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,对“生命体征不平稳”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“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”,或者“导致残疾”、“器官功能障碍”,或者“导致病程明显延长”的受伤人员,采取
必要的处理措施
所发生的
“医疗费用”。
●如果“抢救费用”
超过责任限额
,或肇事车辆
未参加
“交强险”(以及
肇事后逃逸
的),需要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”垫付费用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即“交警部门”)通知道“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”
先行垫付
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,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”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
追偿
。
2、垫付抢救费用
如果存在以下情形,保险公司在“交强险”
责任限额范围内
垫付
“抢救费用”,并有权向“致害人”
追偿
:
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;
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;
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。
【注意】
●如存在其中任意一种情形,
保险公司只需
垫付
“抢救费用”,对于相关“财产损失”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三、总结
(一
)交通事故的赔偿
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
损害
,而且属于“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”(“有责”的情形),通常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:
1、承保“交强险”的“保险人”赔偿
先由承保“交强险”的“保险人”进行赔偿。不过只能要求在“交强险”的“责任限额范围内”(
分项赔偿限额
)进行赔偿,超出“分项赔偿限额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。
2、承保“商业险”的“保险人”赔偿
如果有超出“交强险”的“分项赔偿限额”的部分,再根据
保险合同的约定
由“商业险”的“保险人”予以赔偿。
3、“侵权人”赔偿
最后剩余的全部赔偿金额均需由“侵权人”予以赔偿。
【注意】
●“交强险”为法律规定的“强制性保险”,一方面,机动车的“所有人”或“管理人”都应当投保“交强险”(强制投保)。另一方面,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、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。
●机动车
未投保
“交强险”的,一旦被查会被交警部门
扣留车辆
,并需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
2倍的罚款
。
●“商业险”
不具有强制性
,车主可以自由选择“是否投保”。当然,如果只投保“交强险”(不投保“商业险”),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,风险也比较大。
(二)“交强险”的作用和意义
“交强险”虽然也属于“第三者责任险”,但又不同于“机动车综合商业险”,其赔偿的标准(即“赔偿限额”)仅参照“被保险人”在交通事故中“是否承担责任”进行确定。也就是说,“赔多”或“赔少”(赔偿限额)只取决于“责任的有无”(而非“责任的大小”)。
另外,无论“被保险人”对交通事故的发生“是否承担责任”,“交强险”均会在“赔偿限额内”予以赔偿(“有责”与“无责”的
赔偿限额不同
)。
“交强险”兼具“强制性”和“公益性”的特点(保险费率依照“不盈利不亏损”原则进行确定),在简化交通事故“处理程序”、减少“法律纠纷”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的作用。同时,“交强险”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,也有助于“被保险人”合理地转移相应的责任风险(保险的“替代性”),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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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自:微信公众号【法律知否】
交通事故处理|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