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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峰车贷担保条款受质疑未买足险种不退还押金?-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【新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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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报记者 陈彤

有关车贷担保押金该不该退还的纠纷,近段时间以来此起彼伏。《市场导报》维权中心频频介入,并给予关注。日前,继杭州的一位李女士成功获退押金后,温州的一位王女士与华峰资产管理公司的争执也达成了和解。

虽然纠纷已得到平息,但是王女士对于担保协议上的格式条款一直不能认同。

据了解,王女士于2010年12月,在苍南县龙港镇飞龙车行购买了一辆奥迪Q5。当时,由申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(现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)苍南分公司为其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,王女士根据要求,缴纳了3300元的押金。

2013年底,在如期如数归还贷款后,王女士拿着押金单到华峰公司申请退款,却遇到了麻烦。

“公司前台人员让我在押金单背面填上账号和名字,说两周左右款会打过来。”王女士信以为真,就照着做了。然而几个月过去了,对方根本没有打款。当她打电话询问时,对方却明确表示拒绝退还押金。理由是,她没有通过该公司续保车子的保险。

“当时签完担保合同后,公司就将合同收走了,我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。而且,在签订合同时,也没有跟我解释合同里的条款!”王女士向导报记者投诉时气愤地表示。

为了要回担保押金,她后来又上门交涉。此时,华峰公司虽然有所退让,但仅仅同意退回40%的押金,对此王女士依然不能接受。

导报记者在与华峰资产管理公司联系时,相关人员答复称,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公司是据此处理的。涉及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两项:一是在贷款期限内,车主应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,并买足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(包括盗抢险、三责险、自燃险、车损险)。二是车主未买足保险险种的,公司有权按每缺一项险种,扣收20%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累计扣收;车主未将银行设定为第一受益人的,则扣收余下的20%的保证金。

华峰公司指出,涉事客户在2011年、2012年,未将银行设定为第一受益人,且仅购买了交强险、三责险和车损险,未购买盗抢险和自燃险。故公司依据约定,扣收其60%共计1980元的保证金。

尽管华峰公司振振有词,但是王女士仍提出强烈质疑。她认为,合同的相关规定涉嫌霸王条款。

对此纠纷,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悦律师指出,格式条款是企业经营者自创的,虽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,但并不因此就具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消法规定,要使格式条款产生法律效力,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其一,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必须尽提示说明义务,否则不能约束消费者;其二,如涉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加重消费者责任,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,其内容无效。

“而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,华峰公司无权扣除车主履约保证金。”李悦律师表示,在另一方面,《保险法》也有规定,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的概念,而本案中消费者投保的是财产保险合同,并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,故担保公司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在导报的协调之下,华峰公司最终向车主退还了大部分的押金。

导报维权微信:zjscdbwqz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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